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时间:2010-02-05 14:49:33 来源: 点击:

(2010年2月 日荆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其它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应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履行职责,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改善服务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情况。
    第五条  工作评议采取分批次逐年进行。确定被评单位由主任会议根据代表意见和有关情况提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评议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工作评议的参评人员为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
    第八条   工作评议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整改、评议会议四个步骤。
    第九条  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定,并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被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认真开展自查,虚心听取意见,对评议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评议方案,组织调查组到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评议调查的基本程序:
    (一)向社会公布评议调查对象和信息,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被评单位干部职工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了解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征求被评单位的服务对象和工作涉及的部门、县(市、区)的意见和建议;
    (四)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
    (五)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对被评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工作评议实行边评边改。
    评议整改的程序:
    (一)评议调查组及时将调查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转交被评单位;
    (二)被评单位接到交办意见和建议后,认真及时进行整改;
    (三)评议调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四)被评单位将整改情况在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三条  整改结束后,评议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写出评议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工作评议大会进行评议。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被评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二)评议调查组报告被评单位调查情况;
    (三)分组评议;
    (四)各组推荐中心发言人进行评议发言;
    (五)进行无记名测评表决;
    (六)公布评议结果;
    (七)被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被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评议意见有异议的,被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工作评议的测评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凡满意票达到及超过参评人员三分之二的为满意单位,不满意票超过参评人员三分之一的为不满意单位,其余为基本满意单位。
    第十六条  工作评议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被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作为评先奖优和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十七条  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报告经常委会会议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将依法采取其他监督形式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