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规则,实施办法,议案,意见、批评和建议,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审议情况通报等。机关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审核、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制发工作由秘书科负责,相关委室办公室(科)配合。
一、收文的办理
(一)签收 秘书科逐件清点来文后签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登记 将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秘密等级、份数、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以利于管理、查询和催办。
(三)分发 根据来文内容或者来文单位的要求,以及收文单位的有关规定,将公文及时送秘书长提出处理意见后分送有关领导和委室。
(四)传阅 按照规定和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和委室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和横向传阅。秘书科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和延误。
(五)拟办、批办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再送请秘书长或主管领导批示后办理。
(六)承办 领导批示后的公文,应当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办理。对属于有关委室承办的公文,秘书科应尽快交有关委室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如认为不属于本委室职责或者不适宜由本委室承办的,应及时退回秘书科并说明理由。
对需要报请领导批示的重要公文,应及时上报,需要秘书科或分管副秘书长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并代拟文稿的,应将办理意见和代拟文稿一并上报。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七)催办 对办理中的公文由秘书科进行督办、查询。紧急、重要的公文应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也应当定期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随时或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二、发文的办理
(一)公文的起草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晰,文字精炼,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规范。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4.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国名、地名、人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抄送单位、主题词应当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校对审核 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应当逐级认真细致地校对审核。各类公文应先送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审核把关。公文校对审核的内容是: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3.涉及有关委室和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4.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5.文种使用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6.已经领导审核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如内容确需作实质性修改的,须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三)审签
1.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材料,需经秘书长和分管副主任审核,由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2.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材料,需经分管副秘书长初审,由秘书长签发。其中,重大问题应经相关副主任审核,由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由相关委室代拟文稿,委室领导核稿,由秘书长和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由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情况通报》由相关委室起草文稿,委室领导核稿,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主任审批签发。
5.委室形成的各类材料,由委室领导审核签发。委室领导认为有必要送分管副主任签发的,报请分管副主任审批签发。
6.领导审批签发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
7.签批公文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不能用铅笔和兰色圆珠笔。
(四)登记编号 按照发文字号编制办法的要求,由秘书科进行登记编号后送印。
(五)印制 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各委室(科室)制发的各类文件、材料,由各委室(科室)办公室装订后,交秘书科分送。其他文件、材料由秘书科装订后分送。
(六)分发 应由秘书科分送主送机关、抄送机关。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加密装置。不得密电明复,或者明、密电报混用。凡需存档或者报请领导批示的、使用热敏纸的传真件,应当复印后再办理。
三、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一)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按时将公文的正本、定稿和有关材料立卷,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委室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二)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负责立卷,相关单位可保存复印件。
(三)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销毁绝密公文(含电报),应当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