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
第3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受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采取以信访室为主、各委室协调配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坚持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市人大机关提出的对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或申诉、控告、检举,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分别受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级领导签转的信访件,由信访室受理。
第五条 各委室对受理的信访件应逐一登记,认真审阅,提出拟办意见:
(一)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委室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呈报常委会领导阅批后直接办理;
(二)属于市本级其他国家机关或下级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转交市级相关国家机关或下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三)属于重大信访事项,相关委室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呈报常委会分管领导批示;
(四)涉及市人大机关两个以上委室职责的信访事项,由首先受理的委室会商相关委室共同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常委会领导批示。
第六条 需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统一办理:
(一)常委会领导批办的信访件;
(二)各委室负责人签署的有明确交办意见的信访件;
(三)信访室认为应当转办的信访件。
第七条 信访件的转交、交办:
(一)一般信访件,由信访室填写转办函交相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处理;
(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信访件,由信访室填写交办函交相关国家机关和单位认真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条 根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内容,按以下方式转交:
(一)应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交市政府信访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办理;
(二)应由市级审判机关或市级检察机关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交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属于各县、市、区研究处理的信访件,转相关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处理。
第九条 信访工作的督办反馈:
(一)对转办的一般信访件,由信访室督促承办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信访人并回复信访室;
(二)对交办的重大信访件,由信访室为主进行跟踪督办,相关委室配合督办。必要时,可发催办函督办或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
(三)信访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提出异议或再次诉求的,由信访室或信访室会同相关委室再次向承办单位督办;
(四)对承办单位报送的重大信访件的办理结果,由收到办理结果的委室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办理结果一并报送常委会领导阅批。必要时通报相关委室。
第十条 人民群众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统一接待。必要时,信访室可以商请相关委室参与接访。
坚持常委会领导同志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的分析统计:
(一)市人大机关各委室应在每月上旬向信访室提供上月的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和数据;
(二)信访室应对市人大机关每季度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写出信访情况综合,报送常委会领导,抄送有关机关;
(三)信访案件办结后,应将规范性文书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重大涉法涉诉信访件,报经常委会领导批准后,相关委室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可作个案监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专(工)委、室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信访室应建立与市信访局、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的联系制度,及时通报信息,共同研究和协调办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