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办法
时间:2016-10-28 15:24:00 来源: 点击:

  (2016年10月27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密切市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是代表的法定义务,是履行代表职务的重要环节,是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市人大代表应当在任期内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并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内容:
  (一)宣传和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了解和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情况以及民生保障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诉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尽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五)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他们的询问;
  (六)其他与履职相关的内容。
  第四条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方式:
  (一)采取走访、座谈、接待来访、电话、网络、寄送文件资料、信函等方式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
  (二)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或者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三)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应邀参加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面的活动;
  (五)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每位代表固定联系人民群众不少于5人;
  (六)向原选举单位述职;
  (七)其他方式。
  第五条市人大代表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对于需要有关机关、组织重视的问题,可以在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协调下,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对于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问题,经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协调、安排,可以开展代表视察、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对于需要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县(市、区)解决的,由代表交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属市里解决的,由代表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代表转交的群众来信,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受理。
  第六条有关机关、组织对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的结果书面答复代表。
  市人大代表在收到有关机关、组织的答复后,应及时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反馈。
  第七条市人大代表主动在原选举单位开展有关联系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便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向其提供所需的相关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市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市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依法为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提供保障。
  第九条市人大代表的信息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向人民群众公布,内容包括代表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十一条各选举单位负责组织由其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开展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活动,加强对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各选举单位应当建立履职档案,对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定期通报代表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