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7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密切市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本人执行代表职务情况,是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各选举单位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安排由其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进行述职。市人大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第四条代表述职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
第五条代表述职的内容: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学习政治理论与履行职责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能力情况;
(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职权的情况;
(三)闭会期间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培训、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帮助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五)执行代表职务方面存在的不足、改进措施以及今后努力方向。
第六条代表述职的形式:
(一)向代表小组述职。每位市人大代表每年应向所在代表小组书面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
(二)向人大常委会述职。每位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应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市提名下派选举的代表可以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七条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将代表述职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未按要求完成述职的市人大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予以通报。其中,市提名下派选举的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
第八条解放军人大代表的述职工作,由荆门军分区政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