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4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和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修改、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论证、评估和确定等工作。
第三条 立项工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法制统一、体现特色,解决问题、注重实施,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平、公开和立、改、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具体工作。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
第五条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按照必要与可行的要求,原则上从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中遴选;经济社会发展亟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立法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也可以列入。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年内完成项目、跨年度项目和预备项目。
年内完成项目是指符合立项条件、年内提请审议并表决的项目。跨年度项目是指上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中结转本年度审议和表决的项目以及本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中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审议和表决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符合立项条件、年内提请审议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列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一)属于地方立法权限;
(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法规草案建议稿比较成熟,立法条件相对具备。
第七条符合前条规定,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列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三)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亟待修改的;
(四)上位法已作修改,或者明确规定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实施办法的;
(五)市委有关决议、决定要求制定的;
(六)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
(七)列入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经过调研论证的。
第八条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废止的,应当及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废止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止项目: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废止,不宜继续施行的;
(二)主要内容被本市新的地方性法规所涵盖的;
(三)因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施行的;
(四)法规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五)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一)超越地方立法权限,或者主要制度安排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法律、法规近期可能出台的;
(三)市政府规章近期可能出台,或者规章实施不满两年的;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能够通过政策措施、道德规范以及其他方式予以调整,或者可以通过其他立法项目归并吸纳予以解决的;
(五)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有关制度、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不强的;
(六)其他不宜立项的情形。
第十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需要,每年年初可以选择重要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并提出立项论证报告。上半年完成立项论证的项目,可以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包括立法背景、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各方面意见、有关法律政策依据、立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起草协调小组组成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立法效益预期等。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般于每年的第三季度,依据本办法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向下列单位印发有关申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
(一)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
(六)其他需要征集的单位。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联系分工,督促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申报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申报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时,应当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立项建议书;
(二)法规草案建议稿;
(三)有关调研报告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汇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等立法相关资料。
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名称、法规草案起草协调小组成员和法规草案起草人员、法规草案起草进度、拟报送时间、有关负责人和联系人等,并可以附立项论证报告或者报告摘要。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级军事机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居住在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联络组等发函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同时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第十五条按照申报通知或者征集函、征集公告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纳入法规立项范围。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统一汇总,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市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协调,可以遴选部分建议项目,向社会征集公推公选意见,也可以直接进入立项论证或者评估程序。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协调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般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召开立项论证或者评估会议,对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遴选出来的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集中论证或者评估。参加立项论证或者评估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包括:
(一)市人大代表;
(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三)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
(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召开立项论证或者评估会议时,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有关负责人到会就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立法准备等情况作说明,回答提问。
论证或者评估时,对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所涉及的内容予以重点论证或者评估。
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论证或者评估情况,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市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协调,遴选部分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备选项目;也可以遴选部分立法计划建议项目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市人大代表进行民主票选或者征求意见,再根据表决结果或者反馈意见,遴选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备选项目。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协调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并将负责人的意见及时转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项目遴选情况,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市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方面研究协商,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建议稿,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的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立法项目库及其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