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法行使监督权,对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活动。
二、对市人民政府或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为市人大常委会草拟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四、督办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协助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相关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活动;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六、加强与内务司法方面市人大代表和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
七、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