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是荆门市的国家权力机关。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荆门市的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荆门市驻军军人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在荆门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荆门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听取和审查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荆门市人民政府、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六)改变或撤销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决议;撤销荆门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若干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荆门工作实际,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城建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和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荆门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荆门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荆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荆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荆门市荣誉市民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