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第一号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条例》已由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批准。按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条例〉的请示的批复》要求,现将《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条例》的名称修改为“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18日